业内人士呼吁 希望尽快成立中国体育仲裁机构
在中国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却一直没有完成。
外界曾用“中国足球的寒冬”来形容2020年,从开年伊始至天津天海退出,已有十多家俱乐部消失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版图上。这些俱乐部因无力经营解散后,不少曾为俱乐部效力的球员陷入更寒冷的境地——追讨欠薪、维权的历程极度困难。已经有业内人士呼吁,希望尽快成立中国体育仲裁机构。
【善后】
逐步补齐欠薪,天海被点赞
5月12日,天津天海正式发布了解散公告,持续几个月的“准入剧”以最无奈的方式收尾。宣布解散后,俱乐部着手处理善后事宜,5月16日传出消息,此前已欠薪4个月的天海为俱乐部员工发放了4月份工资、为一线队球员补发了两个月工资。待中超分红等款项到位后,俱乐部会逐步补齐之前球员们的欠薪。
与此同时,天海与莫德斯特等人海外官司的未来走向也受到关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吴明律师介绍:“这几起海外官司的一审在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处理,二审则是在CAS(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是需要有主体的,一旦俱乐部彻底完成注销,那么案件可能就不复存在了。”
所谓的俱乐部注销并非仅指一家职业足球俱乐部失去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资格,吴明律师指出:“职业俱乐部并非仅需在足协注册,还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所以我们会看到某某职业足球俱乐部和某某职业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这也需要看球员告的是哪个主体,即在合同上盖章的是俱乐部还是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以往出现过球员‘告错’的案例。当海外官司的赔付判决下来后,需到法院申请执行,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那时俱乐部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一项债务的清偿顺序列于各类费用和职工工资之后。”
【现状】
解散的球队多,补发工资的少
天海开始为球员、员工补发欠薪的消息传出后,圈内人士的一致反应都是:“够意思!”纵观国内足坛退出职业联赛俱乐部的整体情况,球员无处追讨欠薪的情况已屡见不鲜。从辽宁宏运到广东华南虎,从保定容大到大连千兆,这些俱乐部的大多数球员都走在讨薪的漫漫长路上。
尽管中国足协尚未官宣三级联赛的准入名单,但辽足这支中国足坛老牌强队将消失在今年中甲赛场上已成事实。辽足队员已被拖欠了一年多工资、奖金,讨薪历程漫长而艰难:2月4日,中国足协公布了各级别职业联赛球队的工资奖金确认表,提交确认表的辽足被曝出存在代签行为,多名辽足球员此后向中国足协提交申诉信,队长桑一非无奈承认:“球员一年一分钱没有拿到……那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对吗?”此后辽足球员曾前往中国足协、辽宁省体育局反映情况,但足协尚未给予答复,拥有辽足股份的体育局则建议队员们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权。
目前多名辽足球员已与辽宁省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委托协议,但在进入法律程序前,最关键的还是需要由中国足协对辽足俱乐部和球员的工资纠纷做出仲裁——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李根案”的关键点就在于此。吴明律师介绍:“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法院往往认为不同于一般的劳动纠纷,足球行业属特殊行业,应适用体育法。而我国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故法院倾向于此类纠纷应交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处理。”
【观点】
专家呼吁成立体育仲裁机构
作为专业人士,吴明律师注意到球员维权难源于一桩旧案:2010年,李根与中甲球队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因合同期内俱乐部存在拖欠工资、奖金、保险,李根于2013年2月5日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双方合同;2013年8月,李根再次向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俱乐部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奖金等,足协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同年10月,李根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样只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12月,李根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该纠纷属于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驳回起诉;不服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的李根于2015年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由铁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同年12月,铁西区人民法院判令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支付李根75666元及相关利息,并于2016年7月进行了该案的立案强制执行工作;2017年,沈阳东进俱乐部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4月,沈阳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李根的起诉;2018年5月,李根再次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足协仲裁委在审查后予以受理,但因沈阳东进7月份即因欠薪被取消中乙注册资格,仲裁委对李根案件暂时中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在中国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却一直没有完成。
中国足协虽然设有仲裁委员会,俱乐部与国内球员的合同中也都会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方为中国籍运动员时,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条款,但目前国内行业协会内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只在行业内适用,争议无法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时(如俱乐部不继续在中国足协注册,就不会受到行业裁决书的限制),球员往往会陷入“求告无门”的境地——合同纠纷如何定性?法律适用问题如何解决?球员们的权益如何保障?
吴明律师对此认为:“现在这一方面是一个‘真空地带’,外援遇到纠纷,可以上诉到国际足联、CAS等,但国内球员没有这些途径。所以已经有不少俱乐部在呼吁、业内目前也在推进,希望成立全国性体育类的独立仲裁机构。这个机构应该由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具有权威性;并在司法局登记,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去法院申请执行,而非像现在这样,行业内的仲裁只适用于足球行业,不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