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的目标是加强CBA公司治理
来源:搜狐体育网
对于CBA公司而言,中期目标应该是完善CBA公司的听证会规则和程序;长期的目标是加强CBA公司治理。
编者按:本文根据中国之声《共同体》节目2020年11月13日播出的对中国体育法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刘驰律师采访录音整理并扩展而成。刘驰律师开篇直言,鉴于我们并不了解很多背景事实,我们的信息来源是基于“体育大生意”公众号发表的文章《CBA装备天价罚单源于一场乌龙,最该被追责的是CBA公司高管?》一文,我们不从任何一方的角度去讨论或者是争辩谁对谁错,仅从依法办事,提高治理水平,特别是从管理者如何决策,各利益相关方如何博弈这些角度去分析。本文中所有的“我们”均指刘驰律师。
首先,我们认为本次争议的核心焦点是:
1)这些罚单是在CBA公司举行听证会之后发出的还是之前发出的。如果是在举行了听证会之后发出的,那么听证会规则是什么,那些当事方参加,特别是CBA公司和李宁公司是否参加,球员是否有律师代理?听证会做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可以上诉?如果罚单是在听证会之前发出,那么之后举行的听证会是否有可能更改罚单金额甚至是取消罚单?
2)如果CBA公司决定不举行听证会,如何保证被处罚球员和俱乐部的正当权利,特别是答辩权? CBA公司及其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定是否可以替代听证会裁决?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否与球员有根本性利益冲突,即股东会由俱乐部组成,俱乐部作为雇主在这个罚单问题上是否能代表球员利益?球员如果对CBA公司或其股东会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是否有途径和可能上诉这些处罚决定?中国篮协作为CBA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是否是一个合适的听证机构?
其次, 我们认为这次事件在正常比赛情况下是不会出现的。 这次CBA开出罚单恰恰说明这是CBA公司在疫情期间为复赛做了最大努力来保证联赛的正常进行和观赏性,进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李宁公司的赞助商权益。 出现这样的争议让人遗憾,但属于“瑕不掩瑜”,因此我们希望本文能够促进本次事件妥善解决。
CBA天价罚单涉及到CBA五类问题
为便于讨论,我们将本事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了五大分类:
第一方面是球员/俱乐部权益保护,这是CBA公司与俱乐部及球员博弈,也是矛盾公开化的起源;
第二方面是CBA公司股东权益保护,这是俱乐部股东通过CBA公司与球员,俱乐部和赞助商博弈,也就是说如果CBA公司在解决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矛盾时,必须要做出一些困难的决定,而这些决定可能会影响到CBA公司股东利益的时候,CBA股东如何促使CBA公司做出何种决策;
第三方面是赞助商权益保护,这是CBA公司与赞助商博弈,即CBA公司已经向球员和俱乐部发出罚单之后,CBA公司在11月18日召开的股东会做出决议之后如何与李宁公司谈判;
第四方面是CBA公司权益保护,这是CBA公司与其高管及第三方博弈,即CBA公司如何处理上一赛季的罚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第五方面是CBA公司及各个当事方的媒体公关策略对于问题解决的影响。
这五方面问题既是递进关系,也是并行发生关系,因此其全面和妥善的法律解决需要进行统筹安排。
CBA应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决策、处罚和纠错机制
对于CBA公司而言,我们认为近期目标应该是妥善解决本次争议;中期目标应该是完善CBA公司的听证会规则和程序;长期的目标是加强CBA公司治理,即完善上游决策机制,中游处罚机制和下游纠错机制。
1.听证会的正当程序问题
只有通过听证会才能在俱乐部、球员、赞助商、CBA公司等各方权益之间达到一个平衡,给各方了解其他方提出的证据并进行答辩。 数年前我作为专家为某俱乐部场上打架事件给中国篮协提供咨询时,我曾经提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和完善听证会制度和规则。 遗憾的是,为解决此事所举行的听证会场面比较混乱。 在CBA联赛成熟发展至今,特别是面临如此大面积罚单的情况下,完善和落实听证会制度是一个当务之急。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听证会规则可以作为借鉴,NBA也有这方面详尽的规则。
2.错罚比例相当问题
国际体育仲裁院案例提及决定处罚程度的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造成损失的严重性、可责性的程度、违法者在矫正和预防类似情形时之前和之后的行为、可适用的案例法,劝阻违法者在未来再次重复违法行为的能力和被保护的法律原则的重要性等。
在本案中,为了保证错罚比例相当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落实,球员,俱乐部,CBA公司和李宁公司都要在听证会上针对处罚数额的合法性,定性处罚和定量处罚等问题进行举证和答辩。 如果没有举行听证会,那就等于是用一个错误去改正另外一个错误。 其结果可能不是负负得正,而是两个甚至更多错误的叠加,也就是说放大了错误而没有解决问题。
3.听证会对于CBA公司和李宁公司的管辖权问题
我们注意到在CBA公司的纪律准则中,没有关于纪律委员会是否对于CBA公司有管辖权的规定。 如果要举行听证会,并且其他当事人要求CBA公司出席,
特别是如果李宁公司收集的证据被CBA公司用来证明球员及俱乐部的违规行为,以及李宁公司的赞助商损失,那么球员和俱乐部是否有权要求李宁公司代表出庭,当庭挑战李宁公司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4. 及时告知和过失相抵问题
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守约方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守约方应当尽合理努力去减少对方违约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及时通知违约方改正或者自救,否则不能就损失扩大部分要求对方赔偿。 在上一赛季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时候,CBA公司管理层是否就这些问题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披露?如果没有,应该由谁来承担因为没有披露和及时处理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失?这在处罚郭艾伦,林书豪及八一队的问题上尤为突出。
限于信息和篇幅,我们在此不讨论CBA公司内部博弈,与赞助商博弈和与内部高管及第三方的博弈。 最后,我们建议CBA公司内部一定要加强法务部建设并重视外部律师的作用,否则,在项目合作或者争议解决中所损失的权利和金钱将远远大于建设和维护一个强势法务部和聘用强悍外部律师的的成本。